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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縱長(A)超過2公尺時,應事先申請雜項執照。

二、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3公尺(D),並不得低於騎樓下面樑低線,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。

三、設置於建築物各樓層者,不得覆蓋窗戶,消防避難出口或其他開口。

四、突出牆面(C)不得超過50公分。

五、設置於樓梯間、昇降機間、機械房、水塔及水箱等屋頂突出物,上端不得高於屋頂突出物1公尺,且自屋頂版面起算不得超過9公尺。

 

 

 

 

一、縱長(A或A1)超過6公尺者,應事先申請雜項執照。

二、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3公尺(D1),不得突出建築牆(柱)面超過1.5公尺(B+C或B1+C1)。但位於車道上方者,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4.6公尺(D),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。

三、厚度不得超過50公分(E或E1)。

 

 

 

 

一、高度(C+D)超過6公尺時,應是先申辦雜項執照。

二、高度(C+D)不得超過15公尺。

三、設置於騎樓地者, 應留設自建築線退縮4公尺後,向道路方向起算2.5公尺以上淨寬(E)。

四、不得突出建築線,且設置於騎樓地或都市計畫規定應退縮建築範圍者,除支撐構造物外,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3公尺(D),位於車道上方者,其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4.6公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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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高度(C+D)超過3公尺時,應事先申請雜項執照。

二、高度(C+D)自屋頂版面起算不得超過9公尺。

三、應自屋頂版面挑空2公尺以上設置(D),臨接建築線部分應自女兒牆退縮1.5公尺以上(E)。但設置於樓梯間、昇降機間、機械房、水塔及水箱等屋頂突出物者,不在此限。

四、斜屋頂版面上不得設置樹立廣告物。

 

 

 

 

一、設置於建築物騎樓內或騎樓板下之側懸式或懸吊式招牌,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3公尺(C1),厚度不得超過50公分。

二、設置於建築物騎樓柱面四周,不得突出柱面超過30公分,騎樓淨寬應達2.5公尺以上。

三、設置於騎樓內側牆面之正面式招牌廣告,不得突出騎樓內側牆面超過15公分,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2.1公尺(C2)。


 
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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